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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西交研〔2019〕1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研究生表彰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旨在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乐观主义”旗帜,传承弘扬西迁精神,引领研究生潜心科研、矢志创新、爱国奋斗、追求卓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申请与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研究生标兵;

2.优秀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毕业生干部。

(二)集体荣誉称号

1.文明班集体;

2.文明宿舍;

3.优秀研究生社团。

(三)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1.学科/科创竞赛奖;

2.其他竞赛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颁发奖品或奖金;

(四)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参评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严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刻苦努力,潜心科研,矢志创新,积极实践,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或专业实践表现优良;

(五)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深受师生好评。

第九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

优秀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硕士生标兵15名、博士生标兵15名,标准如下:

1.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优异,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在校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2.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当学年考核成绩优秀,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0%。

(二)优秀研究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20%,标准如下:

1.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

2.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30%。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10%,标准如下: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群众基础;

3.学习勤奋刻苦,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修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综合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0%;

4.热爱劳动,注重锻炼,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教育和体育活动。

(四)优秀毕业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标准如下:

1.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2.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完成“三助一辅”工作,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

3.具有正确择业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前往部队、艰苦地区、基层一线就业;

(2)选择前往国(境)外知名大学继续深造;

(3)赴国家重点行业和单位就业;

(4)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5)投身创新创业。

4.研究生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除具备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且任期满两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2.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群众基础;

3.研究生期间获得过优秀研究生干部或其他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文明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班集体总数的10%,每个获奖班集体奖励1000元,标准如下:

1.班集体积极组织党团理论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班集体同学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2.班委会和党支部、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研究生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关系融洽;

3.班集体班风优良、学风浓厚、考风端正,班集体同学学业成绩名列学院前列;

4.班集体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表现突出,班集体同学在学术论文、专利或解决专业实践问题等方面取得成果名列学院前列;

5.班集体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比赛、劳动实践、校园文化等课余活动,丰富同学学习科研生活,各种集体活动参与面广。

(二)文明宿舍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参评研究生宿舍总数的5%,标准如下:

1.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无违纪违规行为,集体表现优秀;

2.积极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成效显著,成绩突出。

(三)优秀研究生社团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注册学生社团总数的10%,标准如下:

1.社团成员以研究生为主体,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

3.挂靠单位指导严格,指导教师参与紧密;

4.积极开展符合社团性质的高水平活动,并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用于奖励在学科/科创竞赛、其他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研究生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表彰奖励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院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取消个人荣誉称号参评资格,集体成员中有上述情况的取消集体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二)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三)所在公寓(宿舍)或教研室(课题组)个人或公共卫生不达标;

(四)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表彰奖励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不可兼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不可兼得,其他奖项原则上可兼得,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实践教学中心、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副书记、副院长代表,导师代表等组成。财务处、就创中心、校友部、教育基金会等相关部门做好评选服务保障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包括分党委书记、院长、主管副书记或副院长)任组长,系所负责人、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学院研究生表彰奖励评审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除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外,其他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

第十七条  个人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中的文明班集体由学院组织初评。

集体荣誉称号中的文明宿舍由研工部和后勤保障部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社团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分别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校团委、实践教学中心、体育中心根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初评或认定结果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

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优秀研究生标兵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答辩和评审,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对表彰奖励初评或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初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初评部门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对初评部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初评部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初评部门书面答复意见。研究生院(研工部)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初评部门,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院级奖励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学院负责人签发并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奖金奖励的项目,研究生院(研工部)将获奖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文件标准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西交研〔200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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