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作为人类特有的能动探索与创造发明活动,既具有智力探险性,又具有社会风险性,这使得科技与伦理问题紧密相关。正如爱因斯坦所言:“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自己,而不是工具”。形象地讲,科技是力量,良知是方向。置身于大科学时代,每个人都深切地体验到科技的力量及其潜在的风险。因此,关注科技伦理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科技伦理就是驾驭科技力量的良知,它是规制和引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护航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科技伦理原则、治理体系、治理制度保障、伦理审查和监管、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等方面做出具体部署和顶层设计,是一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它为构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规范科技创新行为,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向善向好,造福人类,提供了有力保障和科学指南。
《意见》明确提出了科技伦理的五项原则。
1.增进人类福祉。这是首要的科技伦理原则,它意味着发展科学技术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解放和普遍幸福。这是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集中体现,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科技领域的生动体现,也表明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在于人类文明与幸福,它反映了科技活动的内在本质与价值(属人性与为人性),成为科技伦理的最高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科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呈现,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科技活动具有属人本性,它的进步会不断改善人类生活和社会文明,不断改善人自身(包括智力、体力和能力等),始终指向人自身的文明与福祉。这一原则的范导与引领,有助于形成既有强度与力度,又有高度与温度的科技力量,真正实现科技创新促进人类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造福人类,让世界更加美好,让社会文明更加完善的人本目的。
2.尊重生命权利。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这是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尊重生命权利,包含尊重人格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权等。通常指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尊重人的自主性,努力将知情同意作为伦理规范,并进一步作为法律规范,以切实保障参与者或受试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尊重人的尊严,自觉把人看作目的本身,承认人的内在价值,而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和工具。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尊重和保护人的隐私。研究过程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应关心动物的福利,履行善待动物的伦理责任,以达到对动物生命的最大限度保护。这一伦理原则赋予科技活动中每一个人都具有人的权利和尊严,肯定了每个人都具有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蕴含着深切的人文关怀意识和浓厚的人本意义。
3.坚持公平公正。作为伦理原则的公正,是指根据一个人的义务或应得而给予公平、平等和恰当的对待。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科技活动应尊重信仰、文化传统等差异,公平、平等、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譬如,在涉及受试者的科学研究中,受试者的选择应该公平、公正,完全出于科学设计的客观需要,而不是受试者妥协的姿态或可能存在的脆弱性抑或易得等原因。科学研究的负担、承担风险与受益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使科技资源得到公平公正分配,科技成果公平分享,公正可及,防止任何歧视和偏见。对待科技活动的公平公正,既包括横向的同代人(不同群体)的公平公正,也包括纵向的对未来世代人的公平公正,即代际公平公正,从而使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真正公平公正地福泽我们的子孙后代,持续不断地造福人类。公平公正原则既包括社会公正,也包括环境公正。它要求科技活动必须在人和社会环境方面都处于良好状态,因而包括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丰富内容。
4.合理控制风险。有效防范科技风险,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议题。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活动的飞速发展与科技创新的空前活跃,科学技术的势能越来越大。新兴科技的高度不确定性与系统复杂性,致使科技风险日益加剧。科技活动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智力探险与创新实践,充满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如果对科技风险不加控制,势必带来灾难性、毁灭性后果,违背科技发展的初衷。必须高度关注科技风险,树立底线思维与风险意识,站在维护全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划定科技风险底线,确立科技伦理禁区,使科技活动风险可控,保持在人们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内。要全面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科技应用的风险。既要重视对个人、群体的风险,也要重视对社会、对整个人类的风险;既要关注技术安全带来的风险,也要关注技术对道德、法律、人性挑战带来的深层次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其对各种安全造成危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置身科技突飞猛进的高风险时代,以高度自觉的风险意识,确立合理控制风险的伦理规范,尽可能有效地规避科技风险,就能把科技活动导入安全发展的正确轨道,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服务人们的美好生活,推动科技发展行稳致远。
5.坚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是关涉人类前途、命运、本质及福祉的共同事业,尤其是它在现代社会呈现的强渗透性,促使其成为与整个社会和公众息息相关的社会实践。伴随生命科学、基因技术、人工智能、克隆技术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我们越来越面临着科技日渐进入人的身体、能力、意识和未来生命形态的巨大风险,科技活动日益关涉到每个人的生命福祉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其公共性、普遍性、社会性以及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广泛性特征更加明显。因此,坚持科技活动的公开透明性,建立利益攸关方的合理参与机制,把科技活动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共识基础上,对科技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应鼓励科技活动的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达成共识,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把科技活动置于公众视野和社会监督下,保持全过程的开放性与透明性,让科技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进步,始终沿着增进人类福祉、提升社会文明的健康轨道发展。
上述五项原则,增进人类福祉是最根本的伦理原则。它是体现科技活动本质、价值与目的的价值理念,是贯穿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的主线,是科技伦理的灵魂,统帅和支配着其他原则,形成科技伦理的价值导向,目的是引导和规范科技活动为人的福祉而发展。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坚持公开透明是科技活动在对待生命、对待不同人群、对待风险及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增进人类福祉价值理念在各方面的具体体现。这些伦理原则既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科技创新伦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系统总结,也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对话与交流中,对人类科学共同体创造的优秀科技伦理文明成果的积极借鉴与大胆吸收,它体现了我国对科技伦理道德制高点的价值自觉与科学把握。它对于引领科技工作者进行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活动,对于护航我国科技事业沿着向善向好的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工作造福人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念是实践的向导。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首先要增强科技伦理意识,明晰科技伦理原则,强化科技伦理责任,把好把正科技发展的导航器。《意见》确立的科技伦理五项原则,从科技文明与伦理道德的高度,为我国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确立了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以科技伦理的权威性和严正性对科技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为科技发展划定道德底线与伦理红线,这对于范导和规制科技创新行为,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
作者简介
李永胜,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294俄罗斯专享会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渝萱,294俄罗斯专享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通讯地址:陕西.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294俄罗斯专享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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